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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kaiyun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来源:网络

  kaiyun现将《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kaiyu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高速公路(包括经营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县道、乡道、村道等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公路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及我省现有规定执行。

  养护工程指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中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即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绿化、房建等养护工程。

  第四条凡进入本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办法》所规定的从业资质证书,并应遵守本《办法》。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协助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申报的具体管理,省公路管理局协助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普通国道、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申报的具体管理。

  (五)负责对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省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

  (六)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市场,发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名录及市场监管信息,维护本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

  (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分别负责监督执行本省高速公路(含经营性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省高速公路(含经营性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申报的受理、汇总及上报等具体工作。

  (三)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对进入本省高速公路(含经营性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从业单位从事养护工程的市场行为进行行业管理。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分为综合一类、二类和专项养护资质。两个综合类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甲、乙等级;专项养护资质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6个资质类别,其中房屋维修、绿化工程从业单位延用相应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本《办法》未列相应条款。具体为:

  一类甲级:可以承担各级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绿化、交安、房屋维修等的大修养护工程。

  一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绿化、交安、房屋维修等的大修养护工程。

  二类甲级:可以承担各级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绿化、交安、房屋维修等的中kaiyun、小修保养作业。

  二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绿化、交安、房屋维修等的中、小修保养作业。

  (三)专项养护资质分为六个类别,分别是桥梁、隧道、路面、交安、机电(即监控、通讯、收费系统及隧道机电系统)维护、计算机信息维护。桥梁、隧道、路面、交安设甲乙级,机电及计算机信息维护专项因目前工程区域多集中在高等级公路,暂不分级。

  乙级:可以承担单跨100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500米以下的桥梁养护工程kaiyun。

  甲级:可从事各级公路的沥青路面铣刨、再生、加铺,水泥路面铺筑、旧路病害处置、桥梁伸缩缝修理等路面养护工程。

  乙级:可从事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沥青路面铣刨、加铺,水泥路面铺筑、旧路病害处置、桥梁伸缩缝修理等路面养护工程。

  甲级:可从事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公路的交安工程的施工及安装。

  乙级:可从事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kaiyun、防眩板等公路的交安工程的施工及安装。

  第十条各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只允许从事本类、级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类别或超越级别从事公路养护工程。同一类别高级别从业单位可以从事低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2.具有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绿化、渡口、交安、房屋维修等施工或者大、中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或二级及以上公路作业经历8年以上。

  (1)不少于30公里的一级公路及以上公路,或50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或改(扩)建工程;

  (2)不少于5座或总长500m一级公路及以上公路桥梁的大中修工程或改(扩)建工程。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或养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人员职称不少于3人)。

  2.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绿化、渡口、交安、房屋维修等施工或大、中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1)不少于50公里的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或改(扩)建工程;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或养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中级及以上的不少于3人)。

  2.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中、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者二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8年以上。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的中修、改(扩)建或小修保养工程。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或养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及以上的不少于2人)。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累计不少于500万元的中修、改(扩)建工程或小修保养工程。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或养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数不少于2人;

  2.从事公路桥梁施工或养护工作8年以上,且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座500米以上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至少1座特殊结构桥梁)的新改建或大修工程。

  3.具有乙级桥梁专项资质后承担过不少于5座大桥及以上的新改建或大修工程,可申请资质升级。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或养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路桥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路桥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桥梁养护工程师不少于6人。

  2.从事公路桥梁施工或养护工作5年以上,且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座中桥及以上的新改建或大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或养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路桥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桥梁养护工程师不少于3人。

  2.从事公路隧道施工或养护工作8年以上,且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座500米以上长、特长隧道的新改建或大修工程。

  3.具有乙级隧道专项资质后承担过不少于5座中隧道及以上的新改建或大修工程,可申请资质升级。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或养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路桥(或隧道)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路桥(或隧道)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隧道养护工程师不少于4人。

  2.从事公路隧道施工或养护工作5年以上,且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座中隧道及以上的新改建或大修工程。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或养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路桥(或隧道)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隧道养护工程师不少于2人。

  2.从事公路路面施工或养护工作8年以上,且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的铣刨、再生、加铺,水泥路面铺筑、旧路病害处置、桥梁伸缩缝修理等养护工作合计50公里以上,或从事二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大中修、改(扩)建工程合计不少于80公里。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或养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人员职称不少于3人)。

  5.自有与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大、中修工程相适应的主要专业机具设备(详见附件2)。

  2.从事公路路面施工或养护工作5年以上,且从事二级及以下公路沥青路面的铣刨、再生、加铺,水泥路面铺筑、旧路病害处置、桥梁伸缩缝修理等养护工程合计50公里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或养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及以上的不少于1人)。

  2.从事公路交安工程建设或养护工作8年以上,且承担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交安工程新建或养护工程不少于50公里,或实施二级及以上公路交安工程新建或养护工程不少于80公里。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或养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交安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人员职称不少于3人)kaiyun。

  2.从事公路交安工程施工或养护工作5年以上,且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安工程新建或养护工程不少于50公里。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或养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及以上的不少于1人)。

  1.申请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施工企业,或省、市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事业法人单位。

  2.企业近5年作为独立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完成过2个高速或一级公路包含通信、监控、收费三大系统工程的施工合同,累计施工里程300公里及以上,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合格。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或以上会计职称。企业具有公路工程及交通工程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

  (2)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2.从事公路养护系统的开发及实施工作2年以上,完成过1项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的公路养护系统的开发或维护业绩,工程验收合格。

  (1)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计算机软件类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3)具有交通类有效证书(学位证书、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四条初始申请进入养护市场且无业绩的从业单位首次申报从每一类最低级别申请,从业年限及业绩不做审查。

  第十五条申报的人员资料,须提供与申报资质对应的工作经验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人员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曾经工作过的项目业主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劳务合同及社保关系核查为准,必须证明申报单位资质准入规定的时段性和隶属企业的唯一性。

  第十六条申报养护从业资质的单位,已完成的公路建设同类型、同规模且质量合格的项目可作为申报养护从业资质业绩的依据。

  资质审定是对本省初次申请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评审与核定;确认是对本省以外已具备相应资质的养护从业单位进入本省市场竞争时所应具备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

  (一)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应由申报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省公路管理局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并统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申报材料的递交时限为15天。

  (二)资质审定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在每年9月份进行。资质审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三)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公路养护工程企业资质公告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四)公示结束后,审查通过且无异议的,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审查未通过且无异议的,退回材料。

  申请养护工程资质审定工作,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所在地公路养护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企业业绩证明,应由业主单位(或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出具。

  (七)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设备调拨单、设备转让证明。

  (八)申报资料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照人员、财务、业绩、设备等内容分别装订。

  非本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承揽公路养护工程的,其资质确认工作由本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从业单位应向省厅出示从业资质证书,递交一份其在所属省份取得养护资质证书审核通过的材料,省厅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确认备案后,方可进入湖南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从业单位继续从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公路养护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在公路养护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需更换、遗失补办公路养护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四条我省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省内取得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可暂停或取消相应类别资质,省外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出现以下行为则取消其在湖南省从事养护工程的从业资质:

  (一)不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有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从业单位申请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公路养护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八)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十一)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六条暂停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合格后,恢复其相应类别的资质。

  整改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暂停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整改期结束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根据情况降低其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级别或取消其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取得公路养护工程资质证书的从业单位,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交通运输厅每年组织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工作,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现从业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从业单位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公路养护工程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销其公路养护工程资质证书。

  被撤销公路养护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销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建立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在我省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的各类从业单位进行信用登记和评价。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和规章,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维护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出现失职、渎职、索贿、受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其情节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法检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新资质颁发后,原颁发的养护资质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