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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万达轴承(920002):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日期:2024年07月17日    来源:网络

  kaiyun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kaiyun、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达轴承”)于2024年 7月 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 5月 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年 5月 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754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7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74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25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16,909,351.68元(不含税)kaiyun,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2,345,648.3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ZK10345号《验资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4〕ZK1036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截至 2024年 7月 1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0.00元,实际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0.00元。

  截至 2024年 7月 10日止,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6,222,361.68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 7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kaiyun,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K10370 号)。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kaiyun,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K10370 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该等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kaiyun,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1.《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